太空沉思
鹰潭:“赚取”3000元“轻快钱”!左某被判刑!
【来源:贵溪报】
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,不费脑、不费力,就可以轻松赚钱?注意!这不是发财的门路,当心被骗子利用沦为犯罪的“工具人”,最终以触犯刑法画上句点。
案情简介
2024年5月20日,被告人左某平为非法获利,应他人要求前往抚州市某县,将其银行卡、身份证及手机提供给对方进行转账。在明知银行卡内有犯罪资金流入后,左某平仍按照对方要求进行刷脸验证、输入银行密码转账人民币26975元,随后又按照对方要求从ATM机取现20000元。左某平从中共获利3000元。2024年7月10日,左某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,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。
法院判决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左某平明知账户内款项是犯罪所得,仍帮助他人转移、取现人民币46975元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结合被告人左某平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左某平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法官说法
随着科技的发展,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愈渐呈现专业化、组织化的态势,犯罪分子为转移赃款,通常会利用给“好处费”“高额报酬”“一定比例提成”等方式,引诱他人为其接收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钱款。提供银行卡看似简单,但“配合刷脸”“帮助取现、存款”等行为实则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,不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,更使自己身陷囹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 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来 源: 鹰潭市 余江 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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